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民终2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秋婵,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号*****室。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一期和谐大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经与**、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另,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对其上诉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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