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光禹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光禹实业有限公司与富卓华祥汽车零部件(绵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光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奇,经理。
被执行人****汽车零部件(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市。
法定代表人:屈辰,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光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汽车零部件(绵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06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106执45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兴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