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3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大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小区沿河社区十七组。
被告:吉林省光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郑公路1公里。
被告:吉林省光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寒月大陆4006号丰和林苑二期3幢104号。
原告***与被告敦化市大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光禹就爱你关注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光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贾兴君负担。
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书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