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3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大禹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民主小区沿河社区十七组。
法定代表人:时德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光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4006号丰和林苑二期3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敦化市大禹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光禹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