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4执保136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以南、西正街以西先行名苑14幢1单元1413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西点大街1777号。
法定代表人:蔡丽娟,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8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磐石吉银村镇银行内存款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辉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