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3财保11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理想国D组团D2#楼4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5月19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相关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乃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