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执131号
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0)第08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2021)吉02执131号执行案件。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计算核对本案执行标的,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本院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内存款1473437.4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发放。案件执行费1488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通过网络扣划完毕)。综上,该案强制执行完毕,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