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417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以西万盛理想国D组团D2#楼413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羽,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