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长春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1044号
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职业技术学校: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7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长春职业技术学校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35,686.53元(其中本金599,463.00元、违约金117,189.2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77.76元、案件受理费1,296.50元、案件执行费9,660.00元),扣除执行费9,660.00元后,本院已将余款726,026.53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7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718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718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