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8执182号
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自来水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自来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8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自来水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利息110110.73元,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执行费1552.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旬阳县自来水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2)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8执1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