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98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市,居民。
被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0569252649。
法定代表人:王传爱,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喻春阳
书记员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