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黑河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24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北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04359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河管理站,住所地:***司竹镇北司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4437680360N。 法定代表人:***,系管理站站长。 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河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陕0民终17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4772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一审受理费7000元、二审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四、承担执行费12792元。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黑河管理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黑河管理站未履行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另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河管理站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审查期间将暂缓执行本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124执17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