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24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北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04359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河管理站,住所地:***司竹镇北司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4437680360N。
法定代表人:***,系管理站站长。
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河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陕0民终17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4772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一审受理费7000元、二审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四、承担执行费12792元。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黑河管理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黑河管理站未履行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另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河管理站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审查期间将暂缓执行本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124执17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