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百洋阳辉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洋阳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郑声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百洋阳辉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9月6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证券、股票等信息登记。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百洋阳辉石材有限公司在长春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本院于2022年3月5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国   丽
审判员 马锦鑫审判员徐佳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嘉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