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百洋阳辉石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恢15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百洋阳辉石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人民币36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2021)吉019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作执行完毕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19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