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有与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民初1357号

原告**有,男,1959年12月6日生,住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波,系东丰县仁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有诉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有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有负担。

审判员  黄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