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民初1357号
原告**有,男,1959年12月6日生,住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波,系东丰县仁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有诉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有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有负担。
审判员 黄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