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民初1361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7日生,住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波,系东丰县仁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王铭,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潘显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