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民初135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9日生,住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波,系东丰县仁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王铭,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以被告已将工资款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汉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