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民初135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9日生,住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波,系东丰县仁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王铭,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鸿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以被告已将工资款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汉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