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蛟河市鑫源白钢制品商店与吉林省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1民初2796号之二
原告:蛟河市鑫源**制品商店。
经营者:**,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系蛟河市鑫源**制品商店业主,现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民合委(农电住宅楼)2单元103室。
被告:吉林省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蛟河市鑫源**制品商店与被告吉林省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蛟河市鑫源白钢制品商店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鑫源**制品商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鑫源**制品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退回原告蛟河市鑫源**制品商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