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829号
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石未,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经理。
被告:李福,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赵莲月,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文辉,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郑艳芝,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姜宝忠,男,汉族,1967年1月1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福、赵莲月、***、李文辉、郑艳芝、姜宝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勇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