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7056号
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石未,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经理。
被告:李福,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赵莲月,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宋美艳,女,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文辉,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姜宝忠,男,汉族,1967年1月1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福、赵莲月、宋美艳、李文辉、***、姜宝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应待被告送达地址明确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勇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