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2民初276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吉林省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站前南学府路西林溪美郡小区2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辉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少诉讼请求退回2763.00元,余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童 海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朴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