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民终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吉强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女,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强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员,住敦化市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鹏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生,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董事长,住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伟,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鸿程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金河小区。
经营者:魏进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吉强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白山市鹏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吉强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退回、白山市鹏祥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81.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迟吉岩
审 判 员 兆艳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雪
书 记 员 戴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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