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3民初94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告: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