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782财保12号
申请人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项中的357.652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7.652万元;
二、冻结有效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高 云
人民陪审员 孙士夺
书 记 员 王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