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1民初221号 原告: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经纪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申请撤回对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撤回对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对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1元(已减半),由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