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503民初452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威,**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欣,**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池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佑,男,1982年5月2日生,朝鲜族,公司股东,住**省延吉市。
原告***与被告**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省**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立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