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设个某某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503民初452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威,**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欣,**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池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佑,男,1982年5月2日生,朝鲜族,公司股东,住**省延吉市。

原告***与被告**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省**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立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