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503民初268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威,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8号长春银座B(4)栋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707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星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