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503民初268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威,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8号长春银座B(4)栋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707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星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盛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