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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民初665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3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该单位书记。 委托代理人:***,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金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国际商务中心B218-2室。 原告***与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金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