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116号
申请人:吉林省千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洪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千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千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吉林省千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洪军以其名下银行存款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千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吉林省千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洪军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