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瑞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24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瑞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严军,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曲元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瑞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0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根据(2018)吉24执100号执行裁定,案外人延吉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瑞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于2018年11月10日前支付654万元;剩余执行款于2019年9月5日前在应当支付的租金范围内予以支付。如案外人延吉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裁定内容,由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瑞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140万元;于2019年2月末前支付剩余执行款的80%,2019年9月5日支付剩余全部执行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24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朴龙哲
代理审判员金京日
代理审判员*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