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民申7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瑞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杏花村路14号112号,现办公场所:长春市朝阳区天安第一城3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朝阳区博众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育民路***号。
经营者:***,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锦程街道十三局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该单位员工。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瑞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区博众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吉林省瑞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智
审判员魏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如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