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佳盾门业有限公司,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佳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同意,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吉0802执1086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国发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曹永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