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23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肯宾安镇。
被执行人: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7000XXX9009P,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宏
审判员 张微微
审判员 葛春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星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