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3民初125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满,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告: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超。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靳立丽
书 记 员 张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