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中固加油站、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民初2874号
原告:白城市中固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张金忠,系该加油站经理。
被告: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辉,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加油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佳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峰,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毅,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峰,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城市中固加油站(以下简称中固加油站)诉被告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机电)、吉林省加油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油客实业)、李振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金忠、万达机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辉、加油客实业及李振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维修费用暂为43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维修期间各项损失135.2493万元(包括停业期间的营业损失、安全维护费用、维修前后报备及验收费用、油气清空费用及损失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商定,白城市中固加油站建设项目工程由被告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机电)承建,竣工后,原告与被告万达机电、吉林省加油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油客)李振毅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其中第二条约定“工程质保期2年,电器质保期1年,罩棚质保期20年(2020年10月30日起算);结算后万达机电应按合同履行质保协议,在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营业的万害机电应无条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无条件履行保修义务。”其中第六条约定“担保方加油客、李振毅承诺对万达机电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使用不到10个月,先后有2根双层回油管线漏油,因双层管线测漏失灵,于2021年6月1日发现3号油罐管线漏油、6月13日又发现的6号油罐管线漏油、2020年年末至今开始房屋外墙开裂渗水、屋内墙面发霉、混凝土地面破裂、院墙墙皮脱落、防火门掉漆变形、双层管线测漏失灵等。上述情形已与“加油站安全经营严重不符”,应立即停止经营,及时维修。原告曾多次并邮寄律所函要求被告万达机电及时维修,但万达机电拖延至今未进行维修,故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万达机电当时施工预算加油工敢工程报价执行)。因施工,需要把油罐、气罐中的剩余油、气运走,洗罐,运走这些必然造成损失;停业、开业报备需要费用,竣工验收需要费用,天然气运输合同违约赔偿,成品油销售合同赔偿,人员工资,停止期间至少为1.5个月必然造成营业损失及客户流失。上述这些损失至少150万元。因上述损失与三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万达机电辩称,万达机电所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是因原告私自改变设计导致,后果责任应由原告自负,与万达机电无关,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万达机电不同意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加油客实业、李振毅辩称,案涉工程已经过白城市住建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且该加油站在本次开庭前一直可以正常营业,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质量问题,因为没有损失,我方不同意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白城市中固加油站建设项目工程由吉林省万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竣工后,中固加油站与万达机电、加油客实业、李振毅签订结算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加油客实业、李振毅为担保方,并承诺对万达机电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均为暂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具体赔偿数额,在庭审中也未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告的诉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城市中固加油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1.00元,退回原告白城市中固加油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