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欣琦装配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民终4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幢****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欣琦装配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林省欣琦集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幢*单元****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建业街***号。
法定代表人:姜广举,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欣琦装配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上诉人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欣琦装配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欣琦装配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9元,减半收取2234.50元,财产保全费1576元,合计38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均由被上诉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