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39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7【幢】2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敏。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雪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