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1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和光,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265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欣琦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租金377,314.40元、案件受理费3,48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分期给付的方式执行本案,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106执1654号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守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