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159号
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6日生,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金锐,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魏多峰,女,满族,1975年2月18日生,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锐,系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瑞麟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锐、魏多峰、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瑞麟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韦廷
人民陪审员 杨万田
人民陪审员 刘志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