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某某世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798号
申请人: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645704172。
法定代表人:金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渊、田丹,分别系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惠州**世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福田镇富达五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325107383K。
法定代表人:陈翠玲。
被申请人:陈翠玲,女,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
被申请人:曾龙基,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
申请人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惠州**世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陈翠玲、曾龙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38916号],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世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陈翠玲、曾龙基的银行存款207162.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惠州**世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陈翠玲、曾龙基的银行存款207162.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6元,由申请人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