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悦会酒店有限公司、金锐、曹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财保237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亚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锐,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悦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巍,董事长。
被申请人:金锐,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曹巍,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金锐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被申请人金锐所有的房屋;被申请人金锐所有的房屋;被申请人金锐所有的房屋;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7月24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金锐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金锐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三、将被申请人金锐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四、将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五、将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六、将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七、将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八、将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九、将被申请人金锐所购买的,吉林盈嘉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