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保699号
申请人:长春***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钦华。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6区。
法定代表人:许西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