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4664号
原告: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锡文。
被告: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许西风。
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因原、被告间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00元,由原告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