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298号
原告: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石长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许西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朴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