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3执保968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祥泰劳务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酒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吉林省祥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酒业有限公司,***,民事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省祥泰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案号为(2023)吉0193民初2390号,民事案件承办人为***。
保全案件立案移送后,已冻结***宏酒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处,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已冻结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处,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现已部分保全,对本保全案件做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及保全风险告知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