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4554号
原告:吕奕男,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彬,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6区4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西果,该单位职员。
原告吕奕男与被告张彬、***、第三人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吕奕男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奕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奕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11.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吕奕男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