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1142号
原告:延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超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李永军,陕西尚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表人:李新生,陕西尚厚律师事务所。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中心,住所地:陈仓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宝鸡市陈仓区XX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分别以案涉工程项目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目前正在进行工程价款审计为由,申请本院对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冯勤绪
人民陪审员 魏亚利
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胡冰霜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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