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897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市人,现住子长市。
被告:延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21385987),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西沟。
法定代表人:聂超超,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201元,减半收取26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