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3032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延安市海航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候某某、张某某、宫某: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与被执行人延安市海航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学雷、宫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公证处(2017)延证经字第41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海航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学雷、宫娜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安市海航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学雷、宫娜向申请执行人常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支付案件款2568662.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80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市海航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学雷、宫娜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2959652元,被执行人***用延安泽韶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80000元。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领取2568662.3元,本院提取执行费28086元,剩余款项542903.7已被另案转移分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30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