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2781号
***、***、***、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732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14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732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142.5元、执行费11133元。但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84398元,于2021年12月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6735元,现申请人赵坚强已领取了案件款100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11133元已提转至法院。至此,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278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